第一条 为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淮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政〔2013〕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行政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