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范围。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各部门印发或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应及时进行解读。各乡镇(集聚区管委会)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二条 职责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三条 工作流程。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