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定)六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7-20 10:17:3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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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企业核准登记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户外广告登记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459项)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产品的处罚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6、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0、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1、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12、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4、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5、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6、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17、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8、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19、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20、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21、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2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23、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4、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7、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8、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9、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30、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1、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32、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33、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34、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35、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6、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7、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38、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39、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40、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41、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42、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43、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4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45、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46、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47、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48、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49、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50、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51、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52、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5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54、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55、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56、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规抽样的处罚

57、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58、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59、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60、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61、检验机构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62、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63、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6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65、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66、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67、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6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69、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0、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7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72、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73、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74、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75、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76、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77、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8、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79、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80、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81、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82、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83、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84、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85、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8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87、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88、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89、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90、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91、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92、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93、未按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94、未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95、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96、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97、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98、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99、认证培训机构在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100、对认证机构不按规定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01、认证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02、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03、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04、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05、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106、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107、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08、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09、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110、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111、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12、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113、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114、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1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11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117、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18、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19、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20、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21、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22、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123、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124、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125、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26、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27、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128、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129、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130、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31、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132、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处罚

133、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处罚

134、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135、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36、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37、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8、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39、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40、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4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4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143、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44、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145、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146、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147、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情节严重的处罚

148、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149、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或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150、未取得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开展检定的处罚

15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复查合格继续检定的处罚

152、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53、被授权项目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超出授权对外检定测试的;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的处罚

15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155、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期继续使用的处罚

156、非强检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送有关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157、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158、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59、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60、未经国家批准进口、销售国家废除的、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进口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销售的;未经型式批准,进口、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161、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162、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63、未经批准制造国家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64、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65、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166、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67、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168、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验或检定不合格出厂,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169、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规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70、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71、已取得制造许可证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无产品合格印、证或无制造许可证标志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172、经销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7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17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75、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

176、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177、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178、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179、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180、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81、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182、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183、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184、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85、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186、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18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188、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189、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90、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9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19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93、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9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95、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19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197、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19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199、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00、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0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20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20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04、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5、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20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07、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08、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09、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21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12、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13、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14、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1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216、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217、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218、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219、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220、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22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22、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2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224、应当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225、未按照规定履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处罚

226、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处罚

227、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特种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228、使用单位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处罚

22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处罚

23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处罚

2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处罚

232、特种设备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233、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处罚

23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23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处罚

23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已经报废特种设备,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处罚

23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38、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239、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4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4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24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243、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24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24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246、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247、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24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249、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250、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5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25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处罚

25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处罚

25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拒绝、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处罚

25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25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处罚

25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向其它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虚假随机文件的处罚

25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处罚

259、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罚

260、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261、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262、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翻新的处罚

263、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264、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265、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266、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瓶装气体,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267、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的处罚

268、气瓶监检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处罚

269、气瓶监检机构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处罚

270、经气瓶监检机构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271、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272、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273、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74、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75、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276、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277、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278、未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279、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80、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281、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82、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83、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284、违反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规定的处罚

285、违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的处罚

286、违反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87、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288、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289、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处罚

290、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处罚

291、违反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292、违反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其他检验标志、标识、在棉花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293、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行政执法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294、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处罚

295、违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规定的处罚

296、违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规定的处罚

297、违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298、违反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的处罚

299、违反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罚款

300、违反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一致、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的处罚

301、违反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302、违反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应当符合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正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的规定的处罚

303、违反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规定的处罚

304、违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规定的处罚

305、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306、违反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规定的处罚

307、不符合下列要求:从事桑蚕干茧加工,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从事生丝生产,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处罚

308、违反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规定的处罚

309、违反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规定的处罚

310、违反应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规定的处罚

311、违反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规定的处罚

312、违反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规定的处罚

313、违反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14、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规定的

315、违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规定的处罚

316、违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规定的处罚

317、违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规定的处罚

318、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规定的处罚

319、违反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规定的处罚

320、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规定的处罚

321、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322、违反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规定的处罚

323、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规定的处罚

324、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规定的处罚

325、违反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质量保证条件: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的处罚

326、违反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规定的处罚

327、违反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应当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规定的处罚

328、未按要求标注标识的处罚

329、未按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明或警示语的处罚

330、违反禁止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禁止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将前款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规定的处罚

331、违反不得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规定的处罚

332、企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333、无照经营的处罚

334、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335、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336、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337、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338、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339、违反广告、直销、粮食行政(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340、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341、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342、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343、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344、农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345、兽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346、酒类广告违法的处罚

347、户外广告违法的处罚

348、烟草广告违法的处罚

349、印刷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350、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351、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352、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353、假冒、冒用、伪造、仿冒或误导是他人产品的处罚

354、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355、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处罚

356、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357、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358、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359、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处罚

360、以不正当方式划分市场、限定商品销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361、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362、商业诋毁的处罚

363、指定经营和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364、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经营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限制公平竞争的处罚

365、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的处罚

366、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367、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368、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处罚

369、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370、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的处罚

371、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372、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373、直销产品上未标明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374、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375、未按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376、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377、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378、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379、直销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380、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381、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38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383、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384、对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

385、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的处罚

386、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或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387、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的处罚

388、烟草经营违法的处罚

389、擅自设立(假冒、伪造)制作经营出版物(音响制品)相关机构或者从事出版物(音响)经营活动的处罚 

390、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391、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经营的处罚

392、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393、非法经营、处置金银的处罚

394、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95、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的处罚

396、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或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397、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398、对故意毁损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399、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处罚

400、违反《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401、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402、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403、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404、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405、对种子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数据不正确和未按规定制作、保管相关档案、备案的处罚

406、棉花交易市场的设立、建设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407、在棉花收购和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408、经纪人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处罚

409、未按规定附签名或明示执业人员情况,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

410、隐瞒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或进行经纪业务的处罚

411、经纪人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处罚

412、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413、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414、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415、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416、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17、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或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418、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419、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20、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相关证明书、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421、擅自经营、出口、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42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42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424、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42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426、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未按规定备案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处罚

427、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公布、发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公告的处罚

428、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429、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许可、登记、备案、审查、报告、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处罚

430、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报送资料的处罚

43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处罚

43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433、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43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435、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436、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437、对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438、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439、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的处罚

440、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441、对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442、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443、对商标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444、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445、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446、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447、对骗取“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或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后产品质量下降及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管理的处罚

448、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449、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的处罚

450、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451、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452、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453、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454、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455、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456、违反《广告法》未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或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行为的处罚

457、违反《广告法》有关代言规定行为的处罚

458、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或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应知广告违法不予制止行为的处罚

459、违反《广告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20项)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3、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4、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5、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7、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8、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9、查封、扣押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10、查封、扣押与违法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财物

11、查封、扣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

12、查封、扣押涉嫌用于传销的物品和场所

13、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14、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5、查封非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及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6、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7、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8、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物品

19、查封、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物品

20、查封、扣押合同、票据、账簿等;查封、扣押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24项)

1、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2、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4、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9、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的检查

10、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1、对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

12、对各项质量荣誉{省名牌产品、省质量诚信等级A级以上工业企业和省长(市长)质量奖}获得企业的日常监管

13、防伪产品的监督检查

14、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15、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检定的计量监督检查

16、计量授权的监督检查

17、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18、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1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检查

20、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21、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2、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检查

23、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4、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

七、行政确认(共3项)

1、组织机构代码办理

2、股权出质登记

3、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其他职权(共16项)

1、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2、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3、计量授权

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5、能源计量审查

6、商品条码注册、续展

7、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8、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9、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10、组织实施县长质量奖

11、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12、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13、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14、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监管

15、拍卖活动备案

16、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