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定)一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7-20 10:15:0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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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社会福利机构登记

2、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3、社会组织审批

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5、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对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对区划地名的违规处罚

3、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的处罚

5、对违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及土葬用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对违规土葬、建设坟墓、提供用地的强制执行

2、收缴或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封存财务凭证

3、收缴或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封存财务凭证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11项)

1、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付

2、艾滋病致孤等困难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的给付

3、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4、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6、审查发放退役士兵各项经费

7、农村五保资金的给付

8、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

9、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

10、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1、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六、行政检查(共1项)

1、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3项)

1、结婚登记

2、离婚登记

3、儿童收养

八、其他职权(共5项)

1、福利生产企业的初审

2、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4、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5、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1项)

1、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

八、其他职权(共9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分的备案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退的备案

5、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核转报

6、公证员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核转报

7、对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监督

8、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9、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争议调解

 

 

 

 

 

 

 

 

 

 

 

 

 

 

 

 

 

 

 

 

 

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 0 项)

二、行政处罚(共 2 项)

1、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 0 项)

四、行政征收(共 0 项)

五、行政给付(共 0 项)

六、行政检查(共 0 项)

七、行政确认(共 0 项)

八、其他职权(共 2 项)

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2、财政票据领购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 3 项)

1、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 64 项)

1、用人单位一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4、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

5、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租凭、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6、职业介绍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的

7、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9、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0、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2、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了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4、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16、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17、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1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9、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0、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2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2、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23、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24、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5、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27、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28、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29、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3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1、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3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3、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34、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35、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36、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 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37、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8、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39、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40、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41、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42、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43、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44、用人单位招用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45、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46、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

47、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

4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

49、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50、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51、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52、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

53、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4、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5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费用、罚款

5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7、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58、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9、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0、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6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6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64、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行政强制(共 1 项)

1、划拨社会保险费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四、行政征收(共 7 项)

1、参保单位、职工核准登记和费用征缴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核准登记及费用征缴

3、参保人员医保IC卡办理

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

5、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征收

6、失业保险费征收

7、工伤保险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 12 项)

1、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费用

2、审核转诊就医参保人员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

3、负责办理生育职工有关手续以及生育职工、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5、失业保险金

6、医疗补助金

7、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8、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9、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10、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11、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六、行政检查(共 3 项)

1、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服务行为;负责受理参保人员投诉,协调处理医患之间的争议

2、基金监督检查

3、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七、行政确认(共 1 项)

1、工伤认定

八、其他职权(共 39 项)

1、参保人员重症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工作

2、淮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3、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确认

4、贯彻执行和宣传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

5、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6、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7、承担淮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集体合同备案

9、股级职务任免

10、公务员上报登记

11、公务员调任、转任

12、表彰奖励

13、处分人员备案

14、公务员培训

15、年度考核备案

1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7、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核

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

19、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管理

20、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

2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稽核

22、失业保险登记

23、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24、社会保险稽核

25、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26、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27、国家和省规定由失业职工管理所履行的其他职责

2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汇总

29、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

30、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31、工伤保险参保险登记

32、工伤待遇审核

33、劳动能力鉴定

34、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

35、机关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及有关福利待遇的审批

36、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及有关福利待遇的审批

37、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

38、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

39、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审批

国土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 (共4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2、采矿权、探矿权登记及转让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临时用地审批

二、行政处罚 (共70项)

1、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4、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8、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9、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0、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11、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1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4、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15、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16、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17、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18、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9、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20、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21、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2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4、无权、越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处罚

2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2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2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28、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9、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30、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3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32、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3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34、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处罚

3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38、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39、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40、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41、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42、探矿权人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43、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45、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46、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4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48、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9、矿山企业因开采不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50、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依规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51、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52、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53、采矿权人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

54、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5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56、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58、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59、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60、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61、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6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63、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4、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65、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处罚

66、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

67、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8、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的处罚

69、违反《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处罚

70、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2项)

1、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

2、闲置土地收回

四、行政征收 (共3项)

1、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

2、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3、土地闲置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8项)

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测绘资质巡查

3、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跟踪检查

4、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5、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监督检查

6、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

7、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8、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2项)

1、土地登记

2、采矿权相关登记

九、其他职权 (共13项)

1、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2、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奖励

3、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奖励

4、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5、测绘任务备案

6、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备案

7、国土资源数据汇交备案

8、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

9、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审批

10、划定矿区范围

11、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12、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13、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环保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县域工业、社会事业、生态类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2、工业类、社会事业、生态类新、改、扩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3、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共37项)

1、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括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大气、水和固废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处罚

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4、排放水(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6、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7、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8、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所做的具体规定)的处罚

9、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处罚

10、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2、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13、使用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处罚

14、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处罚

15、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16、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17、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18、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19、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的处罚

20、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的处罚

21、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2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23、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处罚

24、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处罚

25、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2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27、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28、未公布或者未按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29、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30、违反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31、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处罚

32、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33、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畜禽废渣的处罚 

3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上等物料的处罚

35、未取得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毒物质气体;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37、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排污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4项)

1、对本行政区内域内核技术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主要污染物许可总量核定

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八、其他职权(共4项)

1、环境保护监测

2、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3、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请表(试行)备案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 19 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户外广告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审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砍伐、修剪、移植树木(含古树名木)审批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审批

5、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审批

6、城市车辆清洗站点设置许可

7、排水许可证

8、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及城市沿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审批

9、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

10、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许可

1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审批

13、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非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非个人住宅类);

18、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9、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共 119项)

1、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4、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建议的处罚

5、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6、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7、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8、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9、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0、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和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和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1、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2、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3、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4、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5、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6、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7、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8、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9、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20、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22、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23、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24、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2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6、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7、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8、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29、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30、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31、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32、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33、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4、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35、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36、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37、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38、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39、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40、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41、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42、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43、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44、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45、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46、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行的处罚

47、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不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包括绿化工程的处罚

48、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49、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50、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51、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52、对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53、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和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处罚

54、对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处罚

55、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56、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7、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对下例行为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58、对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59、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以及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60、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61、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的处罚

62、 对下例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八)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九)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63、对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

64、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和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65、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66、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67、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68、对施工单位违反下列建筑节能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69、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7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71、对装修装饰人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罚

72、对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

73、对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处罚

7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75、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76、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77、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罚

78、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79、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80、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81、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82、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83、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84、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85、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86、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87、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88、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89、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90、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91、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

9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93、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9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5、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为的处罚

96、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97、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98、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99、对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100、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101、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102、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10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10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05、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106、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107、出租住房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居住的处罚。

108、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109、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罚

11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11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的处罚

112、对违规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违规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113、房地产估价机构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以不正当手段竞争、违反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业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14、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115、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116、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117、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18、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119、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7项)

1、墙改基金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理费

4、污水处理费

5、水资源费

6、非住宅房租赁土地收益金

7、住宅房租赁土地收益金

五、行政给付 (共 0 项)

六、行政检查 (共 0 项)

七、行政确认 (共 2 项)

1、房屋权属及他项权力登记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其他职权 (共10项)

1、招标文件备案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4、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

9、房地产转让管理

10、房地产抵押管理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