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定)四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7-20 10:16:3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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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 2 项)

1、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除外且无储存设施)经营许可 (首发/延期)

2、烟花爆竹零售许可(首发/延期)

二、行政处罚(共102项)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的处罚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0、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5、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8、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9、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20、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2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2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4、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6、矿山等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审查批准或者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2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2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30、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行为的处罚

3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32、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33、烟花爆竹储存批发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3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罚

3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6、冶金企业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设备检测预警,安全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7、冶金企业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38、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

3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0、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4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46、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7、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及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4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及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3、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4、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5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5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5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60、生产经营场所有关标志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6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的处罚

6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6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67、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6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7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7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2、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

7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74、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处罚

7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77、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7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80、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8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8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83、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8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85、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6、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8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88、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89、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90、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9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9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9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94、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隐患排查治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5、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的处罚

96、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97、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98、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99、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0、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1、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 6项)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措施。

2、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强制处理

3、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4、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决定

5、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6、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四、行政征收(共 0 项)

五、行政给付(共 0 项)

六、行政检查(共 5 项)

1、对相关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5、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七、行政确认(共 3项)

1、安全文化单位确认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认定(委托实施)

3、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确认

八、其他职权(共 7 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三类)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6、安全生产应急监督管理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乙种类)

 

 

 

 

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  (共1 项)

1、食盐零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共18项)

1、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擅自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

2、将非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在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3、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4、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

5、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购进的盐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6、盐业批发机构不按规定购进盐产品,在规定的供应区域内不按照盐种用途经营盐的批发业务的处罚

7、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8、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9、擅自变更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

10、擅自出售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附产物的处罚

11、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印制、购销、使用包装物及标识。工业用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

12、将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13、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买卖准运证的处罚

14、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批发业务的处罚

15、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盐产品的处罚

16、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卖盐产品的处罚

17、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的处罚

18、擅自开发盐资源、擅自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 2项)

1、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

2、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行政征收   (共 0 项)

五、行政给付   (共 0 项)

六、行政检查   (共 1项)

1、对盐业市场的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 0 项)

八、其他职权   ( 共 1项)

1、烧碱、纯碱工业用盐到当地盐业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当地盐业部门统一管理规定

 

 

 

 

 

 

 

 

 

 

 

 

 

 

 

 

 

 

科技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3项)

1、对损害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2、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的处罚

3、不按照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0项)

 

 

 

 

 

 

 

 

民宗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宗教事项审批

2、民族事项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0项)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1项)

1、民族成份变更

八、其他职权(共4项)

1、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审批

2、县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

3、设立寺观教堂的初审

4、对县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的监督检查

 

                       

 

 

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 、行政许可 (共7项)

1、林木采伐许可

2、木材运输许可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4、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5、临时使用林地审批(2公顷以下)

6、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运输许可

(1)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2)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许可

(3)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 、行政处罚 (共56项)

1、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5、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7、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8、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标)的处罚

9、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0、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3、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处罚

14、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5、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6、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7、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8、擅自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19、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20、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21、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2、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3、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24、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5、假冒授权林木品种的处罚

26、销售授权林木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2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28、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9、未经批准使用化学药剂防治森林病虫害造成危害的处罚

30、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3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32、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3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34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35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36 、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37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38、违规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39、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40、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41、未依法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42、违法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4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4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45、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46、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47、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48、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49、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0、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51、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52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5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54、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55 、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56、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三 、行政强制 (共0项)

四 、行政征收 (共1项)

1、育林基金

五 、行政给付 (共0项)

六 、行政检查 (共0项)

七 、行政确认 (共1 项)

1、林权登记

八 、其他职权 (共5项)

1、使用林地审核

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核

3、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审核

4、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的审核

5、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

 

 

文广新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2、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5、印刷经营许可证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批发证)

7、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81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3、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4、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5、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6、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印刷或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7、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等,或者出租本单位名称、刊号的处罚

8、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的处罚

9、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1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的;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11、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2、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13、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未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的;未依照送交样本的;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14、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15、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6、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17、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18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19、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2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2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22、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23、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24、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25、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26、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2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参加岗位培训的;未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28、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非出版单位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29、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30、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31、违规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32、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33、侵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处罚

3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3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36、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37、未依照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38、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39、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4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