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定)三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7-20 10:15:5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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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8 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植物检疫许可

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内陆)

4、水产苗种生产和水生野生生物特种利用许可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6、生鲜乳经营许可

7、兽医从业资格审核

8、兽药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共 120 项)

1、未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处罚

3、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4、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5、擅自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6、擅自调运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7、无证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8、未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9、未按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0、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的处罚

11、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种子实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1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14、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5、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6、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17、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18、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19、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20、经营、推广未审定种子的处罚

2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2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23、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24、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的处罚

25、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26、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27、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28、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2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30、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3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或者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32、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而继续生产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3、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3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5、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7、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38、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39、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少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40、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41、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处罚

42、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43、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44、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45、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46、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47、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 的处罚

48、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49、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50、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5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5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53、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待顾客的处罚 

54、擅自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55、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6、在自然保护区及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等地排放、堆积废物、使用剧毒药物的处罚

5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58、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5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60、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

6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62、对违反规定,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63、对违反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64、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65、对违反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66、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67、对违反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的处罚

68、对违反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69、对违反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70、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71、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72、对违反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73、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74、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75、对违反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76、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77、对违反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78、对违反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79、对违反规定,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80、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81、对违反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的处罚

82、对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83、对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84、对违反规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85、对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86、对违反规定,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的处罚

87、对违反规定,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88、对违反规定,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89、对违反规定,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90、对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91、对违反规定,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92、对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93、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94、对违反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5、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96、对违反规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的处罚

97、对违反规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的处罚

98、对违反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99、对违反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100、对违反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101、对违反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02、对违反规定,生产企业、经营者发现饲料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103、对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04、对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105、对违反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06、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07、对违反规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108、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09、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110、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11、对违反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112、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处罚;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113、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14、对违反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处罚

115、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未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116、对违反规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17、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118、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19、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120、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 10 项)

1、加处罚款

2、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

3、对疫情采取封锁消灭控制措施

4、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和未审定的种子

 

5、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6、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7、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强制处理

8、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9、对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0、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兽药产品的查封、扣押

四、行政征收(共 1 项)

1、国内植物检疫费

五、行政给付(共2 项)

1、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给付

2、动物强制扑杀、销毁或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给付

六、行政检查(共 16 项)

1、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查和市场监管

3、农药、肥料质量检查和市场监管

 

4、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检查

5、兽药监督检查

6、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7、畜产品监督抽检

8、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行政检查

9、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而进行的行政检查

10、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检查

11、对动物疫病的行政检查

12、对有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13、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

14、对动物、动物产品抽检

15、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16、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七、行政确认(共 3 项)

1、确认国外引进植物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病、虫、杂草

2、复检确认外省调入植物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病、虫、杂草

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八、其他职权(共6 项)

1、农业植物检疫备案

2、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种子的备案

3、畜禽养殖代码证

4、执业兽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5、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与审批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 (共9项)

1、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2、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河道采砂审批

4、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初审)

5、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6、县管河道、胡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指标核准

二、行政处罚 (共53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 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 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 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 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罝、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丼、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 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0、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 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3、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4、在滑坡危险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5、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6、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18、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9、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0、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21、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2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枇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査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8、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9、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0、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32、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33、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34、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35、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计划用 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36、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 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37、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38、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建设施工未经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瀋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39、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丼、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40、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41、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42、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4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44、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 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45、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46、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47、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48、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49、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50、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来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51、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52、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53、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12项)

1、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2、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即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5、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6、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7、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8、查封、扣押被检查箏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

10、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1、强制启用蓄滞洪区或分洪区

12、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四、行政征收 (共2项)

1、水资源费征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10项)

1、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2、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3、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5、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6、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7、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8、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0、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2项)

1、水资源使用权

2、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八、其他职权(共1项)

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年度验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执业医师(护士)注册、变更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母婴保健

4、卫生许可证核发

5、再生育(服务)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127项)

1、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3、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

4、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5、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6、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7、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8、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9、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0、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1、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12、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1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4、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15、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16、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17、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18、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19、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20、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2、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2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24、外国医师、医疗机构违反《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25、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26、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27、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28、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2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30、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3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3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34、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35、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36、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7、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处罚

38、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39、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40、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41、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42、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43、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4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45、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46、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47、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48、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9、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50、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51、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52、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53、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54、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5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56、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7、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58、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9、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60、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61、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62、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3、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4、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65、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66、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7、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68、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69、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70、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71、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72、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73、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等的处罚

7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5、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6、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77、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7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7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80、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8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82、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8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8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85、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86、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87、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88、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89、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90、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9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9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9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94、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95、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96、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9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98、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99、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100、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101、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102、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103、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04、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105、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06、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107、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0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9、索取、收受贿赂的

110、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111、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112、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11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1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1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116、买卖、出租、出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11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11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11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12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12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122、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123、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124、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125、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126、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127、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的

三、行政强制(共 0 项)

四、行政征收(共 1 项)

1、社会抚养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 0 项)

六、行政检查(共 0 项)

七、行政确认(共 2 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确认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八、其他职权(共 8 项)

1、医师定期考核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培训考核

3、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证

4、病残儿鉴定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6、不育症审批

7、终止政策内中期以上妊娠

8、计划生育抚慰金的审批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