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7-11 10:24:5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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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文201641号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一)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在收到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后,会同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征收工作及时完成。土地征收各项费用拨付到位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精干力量,按时完成地上附属物的清点各项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地上附属物清点结束后乱搭乱建、乱栽乱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清除。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土地征收正常进行的,由县国土局依法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决定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认真落实补偿措施

 (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土地征收实施时的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在土地征收报批前,要按照规定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二)落实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依据《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阳县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13〕25号)精神,土地被征收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调剂土地的按户计)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每月享受230元的养老补贴。在社保费用审核中,土地面积以实际补偿面积为准,社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齐。

(三)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据《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3〕21号)精神,自农民被征地之日起,在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每年每亩补助1200斤小麦(三级花麦),或相当于1200斤小麦的现金总额(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三级花麦托市收购价计算),将来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每年每亩补助1200斤小麦不变。

 (四)规范补偿费用的支付渠道。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偿资金。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督促并监督行政村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严禁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否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完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

 (一)强化工作领导。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政府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对经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指挥部,强力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按时完成。

 (二)明确属地责任。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征收补偿费用发放及附属物清理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乡镇土地征收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四制”工作考核体系,作为对乡镇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履行土地征收实施程序,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征地报批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报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审核、筹集和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土地征收资金账户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农业、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情况。农村财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严肃处理土地征收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规划区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建筑的监管、拆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秩序的维护工作。

    (四)严格工作奖惩。凡是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县政府对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并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影响土地征收工作进度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额责任。

 

 

 

                                2016年6月20日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