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7-09-28 10:41:1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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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201746号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城市规划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7日

 

 

 

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一、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1992〕122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周政〔2011〕26号)《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周政〔2012〕63号)《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周政〔2012〕64号)《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周政〔2012〕95号)周口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周政办〔2017〕36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周政2017〕36号)。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属地乡镇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出具协商选定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在房屋征收实施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土地及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
    1.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房屋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合法宅基地上容积率1.5以内(含1.5)的房屋面积。
    3.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居民自主选择。  

1.居民住房的补偿安置
     (1)居民住房的货币补偿
    单元楼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上浮30%给予补偿,上浮后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

独院式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容积率1.5以内(含1.5)的面积,按评估价格(含土地补偿)并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3000元/㎡,按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容积率不足1.5(含1.5)的面积,不足部分补助3000元/㎡。容积率1.5以外的超出面积,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2)居民住房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标准:认定的合法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1:1产权置换,不结算差价;独院式住房容积率超过1.5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面积,只给予房屋建筑结构价货币补偿;独院式住房容积率低于1.5的,按1.5补齐安置,不补差价。
    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以内的,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优惠10%,超过20%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超购面积需预付超购房屋价款的30%,剩余价款待交房核算时一次结清。
    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不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

安置房位置的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先搬迁者优先选择的办法;同等条件下采取抓阄的办法。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6个月发放一次。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2.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商业用途的,以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政策性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商业经营性用房面积的认定:有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现房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业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3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3.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的补偿
    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土地价值按区位及性质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政策性补助:工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工业、仓储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4.其它补偿
    (1)构筑物及附属物、简易棚、简易钢结构、门楼、室外楼梯等简易建筑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2)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5.奖励
    (1)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奖励期限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2)组团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排房住宅全部搬迁的,除享受第一条搬迁奖励外,每户再奖励1万元;整栋楼房搬迁的,除享受第一条搬迁奖励外,每户再奖励1万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3)产权调换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应调换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拆除房屋的,给予合法房屋面积20%的调换奖励;在奖励期限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拆除房屋的,给予合法房屋面积10%的调换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6.仅拆除居民一部分房屋的,土地按市场价评估补偿,房屋按建筑结构价评估上浮30%给予补偿,享受搬迁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只征收配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房屋征收后的剩余国有土地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可以进行重建,建设前必须在县住建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

每户最大0.25亩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并享受安置;宅基地与责任田挂钩的,公示认定后享受安置,责任田土地同时增减补偿;一户多房的,只能认定一处为合法宅基地且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单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标准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1.44的容积率,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合法宅基地面积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一户一子一宅”的原则,认定出具证明,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
    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由村民自主选择。
    1.村民住宅货币安置
    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评估金额上浮5%进行补偿,每处(整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不足部分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合法宅基地上240平方米以外的超出面积,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2200/平方米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高龄人群补助:项目区内年满70周岁且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居民,按时签订协议的,过渡期间发放老年生活补贴,年满70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由村民委员会认定出具证明,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村民住宅实物安置
    房屋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每处(整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不足部分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每处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实物安置面积为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1.44的容积率,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为900/平方米(包含首次房屋维修基金65元/平方米),被征收人的房屋与安置房各计各价,结清差价。每户安置房超购面积在10%以内,按照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不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
    安置房位置的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先搬迁者优先选择的办法;交款先后顺序的办法;同等条件下采取抓阄的办法。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6个月发放一次。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选择期房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高龄人群补助:项目区内年满70周岁且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居民,按时签订协议的,过渡期间发放老年生活补贴,年满70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由村民委员会认定出具证明,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