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弦歌路南新星路西储备用地 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6-21 17:52:4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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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201631号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弦歌路南新星路西储备用地

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城关镇人民政府:

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服务综合体系,提高城市新区服务功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位于弦歌路南新星路西储备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并同意按《关于实施弦歌路南新星路西储备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次征收主体为:淮阳县人民政府。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附件:《关于实施弦歌路南新星路西储备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6年6月5日

弦歌路南新星路西储备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善我县旅游服务综合体系,提升我县整体服务水平,重点打造新区服务功能。根据《淮阳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区内弦歌路南新星路西45.6亩储备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弦歌路南新星路西交汇处,面积 45.6亩。征收涉及城关镇大宋行政村徐老庄自然村24户村民的建筑,征收各类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该区域土地属集体土地。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时间

淮阳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县人民政府委托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

征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

三、征收依据

淮阳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淮阳县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255号)。

四、补偿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补偿方式

(一)本次征收范围内养殖户建筑,采取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房屋及附属设施均按照同时期房屋重置价,按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养殖户经营损失由村集体组织和属地乡镇共同确定,根据其养殖规模,鸡、鸭类按搬迁时停止产蛋期(3-5天)计算损失;猪、羊类按按搬迁时停止生长期(5-10天)计算损失。

(二)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无其它住处及宅基地,确需安置的,由村、镇出具证明,可在景园社区以成本价购置安置房一套。安置户过渡安置费按每月800元支付,直到入住为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非法占有,私自买卖及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用地的。

    2、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其他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六、搬迁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8元/m2标准进行发放(棚及室外楼梯除外)。

  七、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自行完全清除的,凭《验收单》按50元/ m2 奖励,15日内搬迁完毕及地面附属物自行完全清除的的按30元/ m2 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未将房屋完全拆除的,不予奖励。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搬迁,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5日   

                                      (共印15份)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