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阳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7-21 09:45:2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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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办〔201634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阳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622

 

淮阳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工作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目标任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资助参保参合。要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将适时调整资助金额。

规范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1.救助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2.救助比例。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

3.救助限额。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2.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科学界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对患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规定病种的患者和其他重特大疾病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起付线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含),最低救助金额2000元,救助比例原则上为超出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的20%,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规范救助程序

资助参保参合程序。在每年10月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实有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提供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资助金额直接拨付到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在每年10月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参合资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账户。在每年12月31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全额收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参合个人负担费用。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参保参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预计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其个人负担费用。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