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淮政土字告〔2022〕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淮阳区2021年度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03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宗地一:陈都大道东、南三环南、四象路西、纬十四路北。
宗地二:黑茨河东、原污水处理厂南、宋楼村耕地西、彩钢棚北。
宗地三:刘菜园村耕地东、规划南四环南、106国道西、王店村村庄北。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宗地一:王店乡焦岗村集体土地17.6904公顷(其中耕地16.7607公顷、其他农用地0.9297公顷);柳湖街道李集村集体土地9.1528公顷(其中耕地9.09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6公顷)。
宗地二:四通镇宋楼村集体土地0.3434公顷(全部为耕地)。
宗地三:王店乡刘菜园村集体土地0.4014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一级区片27.2446公顷、二级区片0.3434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分别为52000元/亩、4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淮政〔2017〕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1〕49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