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结合淮阳区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
淮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阳区教育体育局
淮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
淮阳区民政局
淮阳区司法局
淮阳区财政局
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阳区自然资源局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淮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空办公室)
淮阳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淮阳区交通运输局
淮阳区水利局
淮阳区农业农村局
淮阳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淮阳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淮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淮阳区应急管理局
淮阳区审计局
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阳区统计局
淮阳区医疗保障局
淮阳区文物局
淮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淮阳区新闻出版局
淮阳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淮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淮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淮阳区柳湖街道办事处
淮阳区安岭镇人民政府
淮阳区白楼镇人民政府
淮阳区曹河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
淮阳区大连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豆门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冯塘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葛店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黄集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临蔡镇人民政府
淮阳区刘振屯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鲁台镇人民政府
淮阳区齐老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四通镇人民政府
淮阳区王店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新站镇人民政府
淮阳区郑集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朱集乡人民政府
淮阳区国家保密局、淮阳区密码管理局、淮阳区档案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