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12-23 09:48: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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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2016〕64号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农场、原种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2日

 

淮阳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扶贫、发改、教育、卫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审计、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受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向国开行、农发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扶贫方面的非定向捐赠货币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七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应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年度预算经县人代会批复后,对于县财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5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县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及时将需整合的资金文件送达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50日内提出分配意见并书面通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指定的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需建立扶贫资金专账,抽出专人进行管理,并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报账。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对补贴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确定建设项目,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

(二)项目资金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该建设项目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范围以内,签字盖章后,报分管项目主管单位的副县长、分管扶贫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字审批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财政局。

(三)财政局收到审批上述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单位。

(四)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建设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实施;按照要求整理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五)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按照《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予以支付项目资金。

    (六)补助类项目报账资料中须附有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的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党支部、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的各村贫困户、贫困人口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审核确认。县财政局根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助资金信息,将资金拨付到乡财政,乡财政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或直接拨付到经村、乡、县三级确认与贫困户签有帮扶协议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合作社和企业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有关部门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扶贫、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责任主体

1.贫困县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2.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3.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4.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六)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乡镇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

    2.因扶贫对象识别不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3.因扶贫产业项目认定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产业扶持资金被套取、挪用、流失的;

4.不及时组织验收的,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  印发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