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11-29 09:50:0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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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2016〕63号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农场、原种场,县政府各部门:

《淮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8

淮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在精准扶贫工作领域的使用效益,形成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支持我县脱贫攻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整合目标

通过整合,形成“多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脱贫内生动力,支持我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增收脱贫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意见》和《办法》明确的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省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原渠道下达后,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由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统筹使用。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由淮阳县脱贫攻坚整合资源精准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合领导组)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科学编制淮阳县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要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制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和《办法》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0类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整合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属于《意见》和《办法》确定的20大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大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等13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四)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县财政部门可参照上级统筹整合范围,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对省市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县级财政会同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单位,有选择的开展统筹整合。

(五)历年结余、结转资金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各单位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徎;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三、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办法》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后,由整合领导组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后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整合领导组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后,由县统筹使用。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已不再确定项目,按因素切块下达县后,由县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后,由县统筹使用。

(三)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本方案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市级层面已不再确定项目,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县后,由县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方案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县后,由县统筹使用。

四、指标下达和列支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和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省、市财政按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到县后,由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规范使用资金。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为重点,制订包括脱贫项目、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开发整合办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整合的涉农资金主要围绕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实施。任何单位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严格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实施流程。

1.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确定建设项目,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包括项目实施预案,下同)。

2.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先报县整合领导组审核,确认该建设项目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范围以内,经组长签批同意后,报分管项目主管单位的副县长、分管扶贫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字审批,然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财政局。

3.县财政局收到上述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单位。

4.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实施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程序报账。

5.对跨部门实施的资金项目,项目跨入单位要无条件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编制项目调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四)创新扶持方式。要积极探索、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扎实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我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五)加强绩效考评。县组织、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将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县四制考核。对整合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通报表彰;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部门分工

(一)县整合领导组组织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二)县扶贫办、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卫计委、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水利局、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助力精准扶贫工程由县文广新局负责实施;贫困人口保洁员公益岗位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精准扶贫疾病救助项目由县卫计委、民政局负责实施;贫困村村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扶持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揽子保险项目、特色农业保险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实施;贫困村通村道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局、发改委负责实施;农田水利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和农村安全饮水项目由县水利局、农开办、国土局负责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支农扶贫融资平台项目由财政局、农牧局、扶贫办共同负责实施。以上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县纪委、检察院、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整合领导组是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领导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整合办和有关部门报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整合领导组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整合领导组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建立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接受社会监督。县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以及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

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2.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

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植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维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  日印发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