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号)《周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周政办〔2015〕98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阳县公共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30号)要求,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主要为县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有县城区(城关镇五个办事处)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申请人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现住房条件:无住房、无商业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未在我县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3、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按照低于淮阳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即低于910元/月;低收入家庭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低保户);
4、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成员无经商办企业: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缴纳国税、地税,无机动车辆。
(二)新就业人员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区常住户口,申请人年满18周岁(新招录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在编人员的户籍除外);
2、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已与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事业单位聘用手续、公益岗位入职手续等,以上条件需自申报之日起满一年以上五年之内;
4、在企业新就业的人员需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
5、本人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房;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的,目前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未在我县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6、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非我县或非我县规划区(南至南四环、北至北二环、东至东二环、西至西四环)户籍;
2、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主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淮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单人照一张;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1份);
4、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5、家庭成员中有非中心城区户籍的,当事人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或办事处开具的无房证明,并由村委会或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签字盖章(需提交原件);
6、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它应提交的有关证明:不在县财政和人社部门领取工资的申请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领取单。有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
8、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情况、税务登记证明情况、家用车辆情况等)。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要认真、如实、准确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对于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一律取消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受理申报的乡镇政府经办人按照上述要求收取相关资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签字确认。
(二)新就业人员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与父母同一户口本的,连同父母一起上报(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单人照1张;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1份);
3、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用或调入审批手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公益岗位入职手续等;
4、在企业新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5、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无住房证明材料(单位出具);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满一年;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满一年;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5、非我县或我县非规划区内户籍(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单人照一张)。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1、申报时间:2017年12月12日至12月21日(共10天),过期不予受理;
2、申报地点(共3个):
西城区办事处:主要负责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西城区办事处居民、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人民办事处:主要负责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西关办事处、人民办事处、民生办事处、新华办事处和东关办事处居民;北关办事处:主要负责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北关办事处居民。
淮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