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5-13 09:30:5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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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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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宗地一:位于西园路北、朝祖大道南、太极路东、文鼎路西。

宗地:位于弦歌路(扭头桥-淮冯路口)。

宗地:位于翰林路(明仁路-龙都路)。

宗地:位于经十路(蓍草路-连心路)。

二、征收土地现状

宗地一:柳湖街道傅楼村集体土地7.6063公顷(其中耕地0.2731公顷、林地0.7863公顷、草地1.10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5公顷、建设用地5.0548公顷、未利用地0.2966公顷)。

宗地二:柳湖街道大宋村集体土地2.3753公顷(其中耕地0.0747公顷、林地0.4367公顷、其他农用地0.6293公顷、建设用地1.2346公顷);城关回族镇南关村集体土地2.6912公顷(其中耕地0.6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0公顷、建设用地2.0210公顷)。

宗地三:柳湖街道大宋村集体土地1.5652公顷(其中耕地0.2162公顷、林地0.36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4公顷、建设用地0.9393公顷)。

宗地四:城关回族镇北关村集体土地0.2912公顷(其中耕地0.1235公顷、建设用地0.1677公顷

三、征收目的

宗地一: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二: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淮阳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淮政〔2024〕2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4年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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